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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双击滚动浏览 最后修改:admin 发布时间:2008-11-21 

交通行政执法忌语

一、执法检查时,不得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

二、发现有违法时,不得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

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不得使用拒绝性、羞辱性语言。

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不得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六、现场实施罚款、收费,对方不服时,不得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

七、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不得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

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不得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

九、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不得使用挑衅性语言。

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不得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不得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

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不得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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