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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Home]  >  浏览信息《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
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
 双击滚动浏览 最后修改:admin 发布时间:2008-11-21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全省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对于轻罚能够起到教育效果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八条 交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度,具体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具有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交通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依法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具有第十一条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交当地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乡()政府出具的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的残疾证、失业证等相关证明;
(二)属于首次违法的,提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经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具备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条件,但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的残疾证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乡()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严格审查后,由案件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下达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和期限;
(四)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缴纳剩余罚款。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催缴,同时将催缴情况记录备查;   
(五)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经法院查实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案件审批小组提出终结执行意见,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附卷备查。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或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类行政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含二次) 交通行政处罚的;
(三)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情节恶劣,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超越法律权限,以任何理由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罚款中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从轻罚款不得低于法定罚款下限,但高出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和最底罚款额之差的30%;
(二)从重处罚数额不得高于法定罚款上限,但不得低于法定罚款额上限的70%;
第十七条  行政罚款中减轻罚款额度,由厅直各行业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交通厅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中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罚款数额原则上按法定罚款数额的中限执行。
第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案件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一)案情较为复杂,调查处理建议为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减轻罚款或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自由裁量幅度较大、案情较为重大等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或《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注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交通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对外公示,同时公示作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宽严失度,自由裁量显失公正的;
(二)违反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简化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三)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自由裁量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的;
(五)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追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应依据以下方式进行:
(一)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逐级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视情况分别予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需要给予组织人事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各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监督审查制度,定期对本级和下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和评比,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责令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厅直各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行业的《交通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印发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厅负责解释,自20086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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