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港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及申请要求
第二条 港口行政许可项目由局法制机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整理申报,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公布实施。现行港口行政许可项目有以下八项:
(一)港口岸线(含选址)许可
(二)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设计许可、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三)港口经营许可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六)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
(七)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
第三条 申请港口行政许可的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线(含选址)许可
1、申请条件
(1)符合《安庆港总体规划》;
(2)符合城市、土地规划和水域管理要求。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有效资质证件;
(3)工可批复、选址批复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发改、土地、海事、河道、航道、规划、环保、消防部门批复意见;
(6)涉及原岸线权属变更,应出具我局同意转让意见;
(7)拟建位置1:500(或1:2000)水上、水下测图(附平面设计图)。
(二)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设计许可、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1、申请条件
(1)符合《安庆港总体规划》;
(2)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标准等符合批准核准的可研或申请报告;
(3)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4)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5)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6)开工备案符合《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要求。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4)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5)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咨询报告及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
(6)施工备案时提供:控制性用地的批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三)港口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或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5)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7)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合格证以及港口机械设备合格证书;
(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危险品作业人员应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资质证书;
(9)安全管理制度。
(10)通过评审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对报告的审查批文。(需经评审项目是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其它港口项目除外)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1、申请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港口经营许可证;
(3)码头、库场的技术资料;
(4)危险货物理化指标、包装、储存方式、装卸工艺、应急措施相关标准和规范说明文件;
(5)应急设备、设施配置图表;
(6)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机构及人员名单;
(8)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9)生产操作人员应取得通过专业培训合格资质证书;
(10)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11)通过评审的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对报告的审查批文。
(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1、申请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3)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4)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5)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申报材料
(1)竣工报告;
(2)试运行报告;
(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环保、河道、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档案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的意见;
(6)能力核算报告;
(六)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
1、申请条件
(1)符合《安庆港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与人口密集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专用场所平面布置图,与人口密集区最近距离的平面布置图;
(4)取得发改、安监、消防、环保、检验检疫、河道、海事、航道部门的核准意见。
(七)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1、申请条件
(1)工程项目符合《安庆港总体规划》;
(2)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安监、河道、航道、海事批准文件;
(3)获得河道、航道、海事批准的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
(4)采掘、爆破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5)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
(6)采掘、爆破作业人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
(7)申请港口设施爆破施工作业的,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
(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
1、申请条件
(1)作业人具备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2)作业范围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
(3)作业人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2、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
(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市城港区的行政许可申请,签署受理意见后送交行政许可科。
县直属单位负责本辖区申请项目的受理工作,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连同申请书一并报送行政许可科。
第五条 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行政许可科、县直属单位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办理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以书面、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均应视为有效申请。
第七条 各受理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错误,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行政许可科收到各受理机构转来的申请后,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相关性审查和分析,按职责和分工将申请报告分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含建设危货作业和卫生除害场所、工程设计)、岸线使用、工程开工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规划建设科负责组织实质性审查。
(二)港口经营许可、危货作业资质认定、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由港政管理科负责组织实质性审查。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日常管理工作由作业行为所在地的直属各单位负责,并将审核结果汇总报告港政管理科,港政管理科负责定期审验。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的相关性和实质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人员;
(二)根据材料之间的内容进行相互印证或根据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三)商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审查人员到实地审查核实,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等依法采取检验、检测、勘验等核查措施。
(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六)委托技术审查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评审或相关专业会议;
第十条 申请项目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举行听证的,由审核该行政许可项目以外的法制机构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主办部门负责整理、汇总审查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主办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会议做出的决定,在2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批复意见。转报意见由组织实施审查的主办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港口行政许可决定必须以本局名义作出,准予许可的项目需要颁发证件的,必须加盖“安庆市港口管理局”印章。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文书,证照由行政许可科统一制作、发放、管理。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十五条 港口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本局向社会公布的时限内作出。
(一)港口工程建设、岸线使用、工程设计的审批、转报以及港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自受理之日起16日内作出决定(不含技术审查咨询、专家论证、评审时间)。
(二)港口经营许可、危货作业资质认可、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自受理之日起12日内作出决定(不含专家论证、评审时间)。
(三)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查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作出决定。
(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四个小时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证书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服务窗口或基层管理处领取。准予行政许可结果应当在港口局网站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布,便于公众查阅。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直属各单位、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修订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监管机制建设。
第十八条 直属各单位应制定措施,按照日常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管理对象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港口行政许可项目的执行状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加强与机关相关科室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局行政许可事项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局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综合法规科、监察室负责承担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